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97號原告 陳進益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煌 、 陳茂炎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因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下列起訴必要程式事項。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足,本院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等規定,駁回起訴:
㈠原告起訴狀主張其為被繼承人 陳添福 之繼承人之一,請求被
告返還被繼承人陳添福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原告,應補正被繼承人陳添福之及最新或除戶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確定其確已死亡)及陳添福全體繼承人之真實姓名年籍,並檢送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相關資料,以茲特定原告之身分。
二、原告如遵期補正本件當事人適格合法要件,請提出記載完全之起訴狀及準備書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便本院送達對造。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