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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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富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964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有價證券貳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富何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96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面額100元舊版美鈔2張係屬偽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205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條亦定有明文。刑法對偽造之有價證券,採絕對義務沒收主義,屬刑法第38條之特別規定,法院並無自由裁量之權(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6746號、83年度台上字第5946號、89年度台上字第5065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美鈔在國內交易上既有流通效力,自屬有價證券之一種(司法院院解字第3291號解釋,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571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曾富何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96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查卷宗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面額100元美金鈔券2張,經送鑑定結果,
經檢視其安全線、顯微印刷圖文、水印及印刷版式均與真品不相符,研判係偽造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12年11月10日刑理字第1126022448號鑑定書、臺灣銀行偽(變)造外國幣券截留單、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考(偵卷第16至18、40至41頁),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偽造之有價證券無訛,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05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從而,本件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亮彰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附表編號名稱及數量說明1面額100元美金鈔券1張鈔票號碼:HC00000000B2面額100元美金鈔券1張鈔票號碼:KB0000000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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