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小字第83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壹、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10,211元;又原告起訴狀未依法記載被告真
  正住居處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補正被告之真正住、居、處所,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
     謄本。
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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