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6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8,687元,應徵
之上訴審裁判費5,46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勤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