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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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86號上訴人即原告縣府清境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詹梅芳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鳳珠
全天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康肇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敘明上聲明及上訴訴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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