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桃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7號原告 林志強 被告 邱子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陳容蓉法官鄧鈞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