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4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4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49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林清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清吉(即借款人)於民國101年8月9日,向債權人借得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其借款明細、借款期間、利率及清償條件如貸款契約書所載,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未如期清償,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林清吉僅攤還本息至108年5月8日止,其後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目前尚欠債權人本金20,151元及前述利息暨違約金,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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