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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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昱陳惠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28號裁定於民國107年9月26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債務人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富邦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本院已請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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