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莊寬益莊士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力行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翼正臺同上相對人即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裁定於民國107年6月27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債務人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本院已請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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