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小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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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小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翁千雅
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借款,依卷附被告戶籍謄本所載,其住所係在臺北市○○區○○路○○巷○號12樓之2,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周素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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