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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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101號債權人 李慶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勝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欄㈡訂購筆座乙事,其債務
人究系基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抑或張勝彰?(據台端所提筆座簽收證明當事人係鉅捷科技有限公司及基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