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怡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0年度調偵字第632號被告陳怡均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1年6月14日期滿。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再者,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4條亦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涉嫌違法行為地及住所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聲請自有管轄權。
四、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0年5月14日以110年度調偵字第63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1年6月14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各係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108年5月2日108鑑定視字第036號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各1份、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2份(見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153號卷第16至23頁)附卷可稽,足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翊凱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附表:
扣案物品數量保管字號仿冒「(DORAEMON小叮噹)」商標圖樣砧板1個新北地檢署109年度白保字第3958號仿冒「(CRAYONSHINCHAN蠟筆小新)」商標圖樣拖鞋1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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