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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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撤緩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撤緩字第3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姚國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訴字第365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年度執聲字第2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國瀚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姚國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日以108年度訴字第3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於108年9月5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7年8月8日間,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4月23日以
109年度上訴字第5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個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個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定有明文。復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規定。查本件受刑人住所設於桃園市○○區○○街○○號,故本院就本案自屬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8月1日以108年度訴字第3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年,緩刑5年,於108年9月5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7年8月8日間,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4月23日以109年度上訴字第5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388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等情,有前開各該案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可堪認定,顯見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即應撤銷前案之緩刑宣告,並無裁量之餘地。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