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佩妏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透明結晶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毛重貳點零柒柒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鍾佩妏前因施用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52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查。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驗前毛重2.08公克,驗餘毛重2.0772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年8月3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8/0000000號)在卷可稽,堪認上開透明結晶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
1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