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號附民原告 陳品謙 法定代理人 陳建源
李麗玉 附民原告陳建源附民原告李麗玉附民被告 鍾筱華 附民被告 許祥瑞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醫簡上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高如宜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