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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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3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何慧玲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基檢嘉丙113年度執聲他18字第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3所示)。
二、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合於刑法第51條併罰規定之數罪,卻未經法院以裁判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因量刑之權,屬於法院,為維護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原則下受刑人之權益,檢察官基於執行機關之地位,自應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倘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此為之,受刑人自得循序先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於遭拒時並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參照)。本件受刑人係就其所犯如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164號(如附件1所示,下稱A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71號裁定(如附件2所示,下稱B裁定)所示各罪,具狀請求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重新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經該署檢察官於113年1月10日以基檢嘉丙113年度執聲他18字第000000000號函文敘明B裁定所犯各罪係A裁定各罪罪先確定日後所犯,於法無據礙難准許駁回其請求一節,有上開函文存卷可查。由形式觀之,上開函文,固非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惟其上涵義已表示拒絕受理受刑人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揆諸前開說明,受刑人自得對此聲明異議。
三、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其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受到侵害之社會規範秩序,而非絕對執行累計宣告刑,以免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為一種特別量刑過程。又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之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關於定應執行刑之案件,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參照)。
四、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A、B裁
定分別定有期徒刑3年6月、18年7月確定,上開裁定所定執行刑接續執行,刑期達有期徒刑22年1月,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而上開2裁定業已確定,具實質之確定力,且其等所包含之案件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執行刑確定裁判之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則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要無不當可言。
㈡A裁定附表編號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期為99年3月8日,B裁定
附表編號各罪之犯罪日期,僅有B裁定附表編號9、10部分係在上開99年3月8日前所犯,然查,A、B裁定所示之各罪,分別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併合處罰之規定,依前揭說明,A、B裁定所諭知合併定應執行刑,均仍具實質確定力,自無從將B裁定部分數罪抽出,另與A裁定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受刑人雖另援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
主張A、B裁定確定後接續執行之結果將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受刑人之情狀應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況,認應以其主張就A、B裁定重新組合定應執行刑對其較為有利等語。然查,A、B裁定就受刑人所犯各罪,於合併定應執行刑時整體考量後,均已大幅調降其刑度,並未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法律內部性界限之情形,合於恤刑之本旨。且本件依客觀事證更難認有何須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須重新定應執行刑之情。況各案犯罪類型、情節俱不相同,所為刑罰之量定自屬有別,尚難比附援引,亦無拘束法院裁量權自由行使之效力。A、B裁定所為之應執行刑既已確定而生實質確定力,基於法安定性,自不得任由受刑人徒憑己意就業已確定之定應執行刑裁定,在無前開說明所揭例外情況下,任意組合業已確定之各罪,而主張應另定其應執行刑之理。
五、綜上,本件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並無不當或違法之處,聲明異議人執前詞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之不當,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彥端【附件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6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慧玲女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街000巷0○0號11
樓(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慧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何慧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元又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何慧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98.10.2798.10.2799.02.1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2050號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2050號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第4403、447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99年度訴字第10號99年度訴字第10號99年度訴字第779號判決日期99.01.2999.01.2999.11.16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99年度訴字第10號99年度訴字第10號99年度訴字第779號判決決定日期99.03.0899.03.0899.12.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708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708號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1號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屆滿日:104.9.12)
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99.02.2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第4403、447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案號99年度訴字第779號判決日期99.11.16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案號99年度訴字第779號判決決定日期99.12.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1號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屆滿日:104.9.12)【附件2】: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7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慧玲女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街000巷0○0號11
樓(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一年度執聲字第四八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慧玲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柒月。
理由何慧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沒收部分,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九款規定,應併執行之,無庸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李建毅附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受刑人何慧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03.1699.03.1699.04.2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467號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467號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878號、99年度偵字第207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99年度訴字第321號99年度訴字第321號99年度訴字第427號判決日期99.05.1299.05.1299.06.18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99年度訴字第321號99年度訴字第321號99年度訴字第427號判決確定日期99.06.1499.06.1499.07.26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2041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2041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2040號編號1-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101執更339號)
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99.04.2099.04.2099.04.2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878號、99年度偵字第2075號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第2028號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第202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99年度訴字第427號99年度訴字第1005號99年度訴字第1005號判決日期99.06.18100.01.31100.01.31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99年度訴字第427號99年度訴字第1005號99年度訴字第1005號判決確定日期99.07.26100.03.14100.03.14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2040號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081號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081號編號1-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101執更339號)
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99.03.2899.3月中旬某日98.11月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第5539號、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4352號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第5539號、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4352號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第5539號、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435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44、380號100年度訴字第244、380號100年度訴字第244、380號判決日期100.06.30100.06.30100.06.30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44、380號100年度訴字第244、380號100年度訴字第244、380號判決確定日期100.08.01100.08.01100.08.01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366號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366號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366號編號1-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101執更339號)
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00年0月間某日00年0月間某日99.03.2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第5539號、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4352號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第5539號、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4352號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第5539號、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435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44、380號100年度訴字第244、380號100年度訴字第244、380號判決日期100.06.30100.06.30100.06.30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44、380號100年度訴字第244、380號100年度訴字第244、380號判決確定日期100.08.01100.08.01100.08.01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366號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366號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366號編號1-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101執更339號)
編號131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3.2299.04.0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第5539號、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4352號基隆地檢101年度偵字第37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44、380號101年度基簡字第272號判決日期100.06.30101.04.30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44、380號101年度基簡字第272號判決確定日期100.08.01101.06.04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366號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664號(屆滿日:121.08.20)編號1-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101執更339號)【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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