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54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鑑農
謝天賜胡秀惠謝劉卒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之「撲克牌壹副」均應更正為「撲克牌貳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欄內之「撲克牌壹副」,顯係「撲克牌貳副」之誤寫,衡諸上開實務見解,自應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