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01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熊道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熊道麒於民國108年05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4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5月03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1月16日止累計302,174元正未給付,其中297,198元為本金;4,97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熊道麒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月27日止累計44,090元正未給付,其中43,601元為消費款;489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8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7198元
熊道麒
自民國112年01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3.35
002
新臺幣43601元
熊道麒
自民國111年12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