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2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207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ORAWANTIMTOEMBUN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ORAWANTIMTOEMBUN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追加起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莊書雯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仁榮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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