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5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育寬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靜君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靜君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黃靜君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5日裁定命其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上開裁定業於109年8月17日寄存送達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