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18號原告 林劉惠玉 訴訟代理人 陳鴻基 律師
吳東霖 律師被告 林挺楷 訴訟代理人 歐陽弘 律師複代理人 方佳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16萬1,253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賴怡婷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土地│├─┬───────┬────┬────────────────┤│編│土地座落│聲明請求│價額(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四捨││號││登記範圍│五入│├─┼───────┼────┼────────────────┤│1│雲林縣莿桐鄉新│3/108│905(面積)×1,100(公告現值)│││庄子段3556地號││×3/108≒27,653│├─┼───────┼────┼────────────────┤│2│同上段3557地號│3/108│1,609×1,100×3/108≒49,164│├─┼───────┼────┼────────────────┤│3│同上段3562地號│3/108│871×1,100×3/108≒26,614│├─┼───────┼────┼────────────────┤│4│同上段3563地號│3/108│1,128×1,100×3/108≒34,467│├─┼───────┼────┼────────────────┤│5│同上段3564地號│3/108│1,435×1,100×3/108≒43,847│├─┼───────┼────┼────────────────┤│6│同上段3591地號│3/108│4,365×1,100×3/108=133,375│├─┼───────┼────┼────────────────┤│7│同上段3592地號│3/108│3,702×1,100×3/108≒113,117│├─┼───────┼────┼────────────────┤│8│同上段3593地號│3/108│3,149×1,100×3/108≒96,219│├─┼───────┼────┼────────────────┤│9│同上段3595地號│3/108│2,597×1,100×3/108≒79,353│├─┼───────┼────┼────────────────┤│10│同上段3628地號│3/108│1,034×1,100×3/108≒31,594│├─┼───────┼────┼────────────────┤│11│同上段3632地號│3/108│2,101×1,100×3/108≒64,197│├─┼───────┼────┼────────────────┤│12│同上段3634地號│3/108│2,120×1,100×3/108≒64,778│├─┼───────┼────┼────────────────┤││││編號1至12總計:764,378│├─┴───────┴────┴────────────────┤│建物及座落土地│├─┬───────┬────┬────────────────┤││門牌號碼│聲明請求│價額││││登記範圍││├─┼───────┼────┼────────────────┤│13│新竹市○○街67│1/4│101,876×329.69≒33,587,498│││號││(編號13至15系爭房地價額計算詳│├─┼───────┴────┤附註)│││座落土地地號│33,587,498×1/4≒8,396,875│├─┼───────┬────┤││14│新竹市○○段三│1/4││││小段89-3地號│││├─┼───────┼────┤││15│同上段89-4地號│1/4││├─┴───────┴────┴────────────────┤│編號1至15總計:9,161,253元│└───────────────────────────────┘附註: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
系爭房地鄰○○區○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較近日期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0萬1,876元(總價/總面積)而系爭房屋請求面積為329.69平方公尺,據此計算系爭房屋及土地市場交易價額為3,358萬7,498元(計算式:101,876×329.69=33,587,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