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865號附民原告 陳雪娥 附民被告 吳亭靜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114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林其玄法官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智嫻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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