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促字第2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促字第2338號債權人 陳建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漢祖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