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8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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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8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