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43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436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謝振宏 債務人KNITTPOINTCO.,LTD法定代理人 莊建作 債務人莊建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美金柒萬壹仟壹佰叁拾玖點捌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月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一百零八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美金叁萬貳仟捌佰點伍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月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一百零八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美金捌仟捌佰捌拾叁點貳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月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一百零八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美金陸萬柒仟壹佰壹拾捌點柒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美金叁萬叁仟零叁拾伍點參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美金叁萬零捌佰伍拾肆點貳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㈦美金貳萬陸仟肆佰陸拾肆點壹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㈧美金陸萬貳仟柒佰叁拾叁點陸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