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73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甲○○最新戶籍資料個人記事欄記載「民國87年6月2日父母離婚約定由父乙○○監護。民國92年3月3日撤銷監護登記。」,是請 陳明 相對人甲○○之現任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其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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