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壢原簡字第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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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壢原簡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壢原簡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欣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33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世欣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核被告陳世欣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審酌被告身為告訴人之鄰居,竟不顧告訴人 李錫成 之感受,無故侵入告訴人住宅,對告訴人之居住安寧法益產生危害,兼衡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經濟情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23316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