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減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2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月14日至同年月15日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㈠字第212號(偵查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771號),判處拘役59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行為時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