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14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147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123號,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41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對相關證據之證據能力亦未異議,其所辯未施用毒品,伊因服用藥物,始造成尿液呈毒品陽性反應云云,屬經原審法院詳予指駁認無可採信之事項,是被告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佳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