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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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小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鴻卓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証棕 被上訴人即原告 高碩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若有欠缺而未遵命補正者,其上訴即不合法(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30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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