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250號上訴人 黎軒安
黎軒君 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25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年,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2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