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簡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竹簡字第24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鈺珊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3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林鈺珊 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6行補充更正為:「接續以暱稱Jessica在該貼文欄刊登發表」;證據欄應增列「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鈺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被告先後在告訴人LINE通訊軟體之公開貼文欄上發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事實欄所載文字,乃基於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顯難強予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並無任何前科紀錄,然與告訴人素不相識,竟在被告通訊軟體之公布欄貼文上,無視告訴人之名譽權益,以涉及告訴人私德不實之言論留言,所為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及社會評價,誠屬不該,並考量其犯罪後之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被告有和解意願賠償,惟告訴人不願和解未能達成和解等情,暨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4頁、院卷第5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李佳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3431號被告林鈺珊女4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
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開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一、林鈺珊明知其與 龔柏綸 素不相識,竟於民國110年4月2日前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0號住處等地,使用其持用手機之LINE通訊軟體至龔柏綸使用之署名為「Dennies」之LINE通訊軟體,在龔柏綸所有對700多名LINE好友均公開之公開貼文欄上,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在龔柏綸公開發表文字之下方,以「Jessica」之暱稱,在該貼文欄刊載發表:「承認你是騙子...事情就好解決」、「為了名和利..怎麼狠的下心..7個月了都不要..不想留..那是一個寶貴的生命..」、「融資一千萬的利息請儘快來電處理」等不實之言論,供龔柏綸上開700多名LINE好友觀覽,足以生損害於龔柏綸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嗣經龔柏綸在新竹市住處瀏覽上開貼文後,認名譽受損,報警處理。
二、案經龔柏綸訴請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林鈺珊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坦承於前揭時、地,有上網留言之事實。2告訴人龔柏綸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證明犯罪事實。3告訴人LINE通訊款體截圖4張、偵查報告1份等。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林鈺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誹謗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26日
檢察官陳榮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書記官張羽函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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