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33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理人 楊絮 如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榮豪 (原名: 林榮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利息192,288元、違約金51,776元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323條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另依貴公司提出之授信約定書第七條所載,違約金優先於本金抵償之,再依貴公司提出之債權讓與契約書未載有利息、違約金讓與之金額為何?請提出本件有受讓利息192,288元、違約金51,776元之證明文件。
)
二、債務人林榮豪(原名:林榮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