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智易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智易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明志選任辯護人林殷世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30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楊明志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 劉哲志 與被告業已達成和解,告訴人復於民國10
6年2月23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上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念慈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