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5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5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欣怡 (即 林月娥 之繼承人)
陳維謙 (即林月娥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月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肆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叁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