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5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程星豪 相對人即債務人元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許明春 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春蘭
許珮書
一、債務人元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許明春、張春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貳仟零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元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許明春、張春蘭、許珮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玖萬肆仟肆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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