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9833號債權人景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宏普柏悅府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柏悅府大廈受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書影本,契約當事人為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宏普柏悅府大廈管理委員會非契約當事人,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