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81號原告新日鐵捲門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進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6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