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48號原告 蔡岳縉
張曉娟 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登記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座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回復登記予原告蔡岳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390元(計算式:12,600元×27.65平方公尺=348,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