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4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郁勝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30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郁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郁勝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34號、104年度訴字第344號、104年度訴字第10
5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至2所示之2罪、編號3至4所示之2罪、編號5至11所示之7罪,各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10月、8年6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11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應在不得逾10年2月之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前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附表:受刑人高郁勝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10月15日│103年10月15日│103年12月28日│103年12月28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52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52號│104年度毒偵字第470號│104年度毒偵字第47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34號│104年度訴字第134號│104年度訴字第344號│104年度訴字第344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4月8日│104年4月8日│104年8月12日│104年8月12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34號│104年度訴字第134號│104年度訴字第344號│104年度訴字第344號││決├────┼───────────┼───────────┼───────────┼───────────┤││確定日期│104年4月27日│104年4月27日│104年8月31日│104年8月31日│├────┴────┼───────────┴───────────┼───────────┴───────────┤│附註│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3至4所示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刑10月確定。│└─────────┴───────────────────────┴───────────────────────┘┌─────────┬───────────┬───────────┬───────────┬───────────┐│編號│5│6│7│8│├─────────┼───────────┼───────────┼───────────┼───────────┤│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30日│103年9月4日│103年9月9日│103年8月27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427、1│104年度偵字第427、1│104年度偵字第427、1│104年度偵字第427、1││││876號│876號│876號│87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5號│104年度訴字第105號│104年度訴字第105號│104年度訴字第105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5月19日│104年5月19日│104年5月19日│104年5月1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5號│104年度訴字第105號│104年度訴字第105號│104年度訴字第105號││決├────┼───────────┼───────────┼───────────┼───────────┤││確定日期│104年10月15日│104年10月15日│104年10月15日│104年10月15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附註│⒈聲請書之附表編號6、7、9、10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⒉編號5至11所示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編號│9│10│11│以下空白│├─────────┼───────────┼───────────┼───────────┼───────────┤│罪名│轉讓禁藥│轉讓禁藥│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8日│103年9月9日│103年9月底某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427、1│104年度偵字第427、1│104年度偵字第427、1│││││876號│876號│87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5號│104年度訴字第105號│104年度訴字第105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5月19日│104年5月19日│104年5月1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5號│104年度訴字第105號│104年度訴字第105號│││決├────┼───────────┼───────────┼───────────┼───────────┤││確定日期│104年10月15日│104年10月15日│104年10月15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附註│⒈聲請書之附表編號6、7、9、10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⒉編號5至11所示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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