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597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鞠淑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同法第510條、第509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51
3條第1項意旨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鞠淑章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鞠淑章已遷出國外,難認本院有管轄權,況支付命令無法向國外送達,依首揭說明,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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