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33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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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小字第3398號
上 訴 人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貳
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