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尚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尚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
二、本案受刑人鍾尚緯(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2、4至6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至如附表編號3部分則為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之情形。茲檢察官因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上開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5至10頁)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受刑人前曾於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上載稱「從輕量刑」,另經本院函知得限期就本件檢察官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陳述意見後,於陳述意見調查表勾選「無意見」,而未提出其他意見。本院於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行為態樣、侵害法益之異同及其非難可責之重複程度,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和、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其中如附表編號1、2、附表編號4、5及附表編號6部分,前曾業經分別裁定或判決如附表編號1、2、附表編號4、5及附表編號6「備註」欄所示之應執行刑在案,兼為考量如附表所示各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其餘量刑斟酌事項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高文崇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怡綸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附表:受刑人鍾尚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0/07/29110/04/13110/06/2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787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78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16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苗栗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874號111年度上易字第282號111年度易字第99號判決日期110/12/07111/07/28111/07/26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苗栗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874號111年度上易字第282號111年度易字第9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1/04111/07/28111/08/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是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66號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21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978號)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11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2339號)編號1、2經中高分院112年度聲字第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苗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219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助字第221號)附表:受刑人鍾尚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4次)犯罪日期110/08/03110/03/28110/02/07至110/05/0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267號等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267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76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83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874號111年度上易字1084號判決日期111/08/23112/01/31112/03/14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83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874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08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0/03112/01/31112/03/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76號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71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2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4、5由苗栗地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受刑人就編號5之竊盜部分上訴後,經中高分院駁回上訴(苗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2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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