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5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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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5125號
原   告 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之債權移轉證明為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收受,是
否已合法送達被告並不明確,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
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漢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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