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52號原告臺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張德明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游弘誠 律師 蔡皇其 律師複代理人 彭鈺棋 被告 張美君
黃慧琳 羅佩玉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依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民國106年1月20日北市士地測字第10630055600號函所檢送複丈成果圖觀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陸萬伍仟捌佰貳拾貳元(計算式:系爭占用面積52.86平方公尺×105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萬9081元=206萬58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壹仟肆佰玖拾叁元,扣除原告起訴已預繳之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貳仟陸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