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9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9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299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信文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10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曾信文於民國105年7月18日20時5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區○○街○巷口,因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大同區清潔隊建成分隊隊員 黃盟森 在其前方清運垃圾,曾信文不耐久候,竟辱罵「操你媽的」,因認曾信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本件黃盟森提告曾信文,公訴意旨認曾信文所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黃盟森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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