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16號原告 王語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冠傑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羅冠傑、羅冠傑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法定代理人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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