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73號聲請人丁○○
丙○○○戊○○己○○相對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之裁定日期欄「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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