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470號聲請人 牟澤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秀梅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