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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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274號聲請人 呂吉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黃儀芬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黃儀芬簽發之本票二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儀芬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8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因票面金額新臺幣60萬元之本票發票日經改寫,然無簽名或蓋章,不生改寫效力,仍以原記載之發票日即106年10月17日為準,請補正系爭本票之正確提示年月日及利息起算日與票號CH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等,聲請人已於107年8月3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